预付卡章程
2024-12-04 00:00:00

预付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电子支付业务的【de】发展,规范多用途预付卡的购买、使用行为,为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特【tè】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瑞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的所有预付卡。
第三条   瑞祥商联卡由瑞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发行,仅限于本公司签约商户内兑换货物或服务【wù】的预付凭证,不具有透支功能。
第四条   瑞祥商联卡为磁【cí】条卡。瑞祥商联【lián】卡分为不记名卡和记名卡。不记名预付卡未设置密码,不挂失,不赎回。记名预付卡可挂失、可赎回。
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购卡人”指使用货币资金购买瑞祥商联卡用于支付的单位和个人。
“持卡人”指持有瑞祥商联卡在发行机构特约商户处进行支付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特约商户”是指与发行机构约定,接受瑞祥商联卡进行交易的单位。

第二章   卡片申购
第六条   个人、单位或其代理人均可凭有效【xiào】证件向公司购买瑞祥商联卡【kǎ】,且购卡后则视同同意并自愿遵守本章程。
第七条  实名登记制度: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港澳通行证等),并留存姓名或【huò】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及联系方式。购卡【kǎ】人或代理人无法出示上述资【zī】料,公司可以拒绝购买申请。
第八条   代理他人购买记名预付卡的,售【shòu】卡人员应采取合理【lǐ】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在对被代理人采取规定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还应当登记代理人身份基本信息,核对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港澳通【tōng】行证等),并留存有效身【shēn】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及联系方式。购卡人或代理人无法出示上述资料,公司可以拒绝购买申请。
第九条  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é】达5万元【yuán】(含)以上的,需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采用银行转账等非【fēi】现金结算方式购买预付卡的,付款人银行账户名称和购卡人名称应当一致。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瑞祥商联卡。
第十条  限额发行制度: 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元。

第三章   有效期及使用
第十一条   瑞祥商联卡使【shǐ】用【yòng】范围以公司网站上的最新信息及公司提供的特约商户目录及特约商户的店内明示为准。
第十二条  记名预付卡没有设置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低于3年,时间以售卡时起计算。
第十三条  不记【jì】名卡不可挂失,持卡者若因磁条或条形码损坏而无法使用,可凭旧卡到公司指定地点更换新卡。记名卡若遗失【shī】,可在公司提供的免费紧急挂失渠道进行挂失,然后到公司指定地点进行补卡。
第十四条  使用瑞祥商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公司应将资金退回原卡。
第十五条  瑞祥商联卡为持卡者提供的优惠内容以公司提供的特约商户目录及特约商户的店内明示为准。

第四章   收费项目及标准
第十六条  卡片如消磁或损坏,可到公司指定地点办理换卡业务。不【bú】记【jì】名卡手续费:1元/张,记名卡手续费:10元/张。

第五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十七条   公司的权利:
1、公司有权要求购卡人按有关规定提供个人、单位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
2、对违反章程使用瑞祥商联卡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暂停或终止其持有的瑞祥商联卡的各项使用功能。
3、公司为购卡者提供的各种免费服务,公司有单方终止的权利,且无需事先征得购卡者同意。
4、公司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确定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按照市场原则合理确定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hé】收费标【biāo】准。
5、公司若发现【xiàn】瑞祥商联卡为伪造的卡片,或发现刻意侵占持卡者【zhě】金额的行为,将立刻终止该卡片的所有功能,并追究伪造者或侵占者的法律责任。
6、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系统故障、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购卡【kǎ】人使用瑞祥商联卡受阻的,公司可以为协助购卡人解决问题【tí】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购卡人造成的损失。
7、发现误充值、误发卡、未付款、误激活或因为计算机系统故障发生差错,有权进行纠正(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冻结、注销等措施),无需事先征得持卡人同意,持【chí】卡人应该予【yǔ】以配合。
8、公司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增加、减少或撤消业务种类,有权视特约商户的服务态度、服务水平、紧密合作程【chéng】度等情况不时调【diào】整特约商户范围,也有权拒绝或取消不符合要求的购卡人/持卡人的交易资格,而无需预先通知。
9、 除特别说明外,与公司网站及其内容以及公司向用户提供的客户端运行软件相关的知识产权均属公司所有【yǒu】。公司有权对用户的侵权行为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的义务:
1、公司需以书面形式或通过网站等提供瑞祥商联卡的有关资料,包括特【tè】约商户、章程、使用说明、收费项目【mù】及标准等。
2、发行机构调整支付业务的收费【fèi】项目或收费标准的,应当在实施新的支付业务收费项目或收费标【biāo】准之前按照前款规定连续公示30日,对原有客户应当在生效之日起180日内按照原收费标准执行。
3、公司按约定通过有关渠道为持卡者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网站、网点咨询服务。
4、公司依【yī】法对购卡者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shì】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购卡者与公司另有约定的除外。
5、公司有义务确保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保证用户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
6、公司网站对交易的接入系统的安全、有效、实【shí】时性负责。但不承担因通讯故障等非公司原因所引起交易中断、交易错误引起的交易纠纷等【děng】责任。
第十九条   购卡人(或持卡人)的权利:
1、购卡人(或持卡人)享有按规定使用瑞祥商联卡的权利。
2、购卡人(或持卡人)有权了解瑞祥商联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
3、购卡人(或持卡人)对瑞祥商联卡交易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司提出查询要求。
第二十条  购卡人(或持卡人)的义务:
1、购卡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不得冒用他人身份或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明文件。
2、购卡人(或【huò】持卡人)未妥善保管瑞祥商联卡,导致瑞祥商联卡遗失及【jí】他人冒用等情况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
3、购卡人【rén】(或持卡人)不得在公司签约商户以外的其他场所使用瑞祥商联卡,购卡人(或【huò】持卡人)未按规定进行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
4、购卡人(或持卡人)不得将瑞祥商联卡用于套现、洗钱等违法行为。
5、持卡人与特约商户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持卡人与特约商户自行解决。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交易款项、偿还使用瑞祥商【shāng】联卡引起的债【zhài】务及相关费用。
6、购卡人【rén】和其他单位及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瑞祥商联卡,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瑞祥商联卡,不得私自设立瑞祥商联卡交易场【chǎng】所,不得倒卖瑞祥商联卡。违反者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7、购卡人(或持卡人)承诺自己在使用瑞祥商联卡时实施的所有行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各种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对于任何法律【lǜ】后果的发生,购卡人(或持卡人)将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所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购卡人(或持卡人)不得利用瑞祥商联卡从事非法或不正当的交易。购卡人(或持卡人)从事非法活动或不正当交易产生【shēng】的一切后果与责任,由购卡人(或持卡人)独立承【chéng】担。
8、对因购卡人(或持卡人)违反上述条款,引致索赔、诉讼及其他程【chéng】序致使公司受到损害【hài】的,购卡人(或持卡人)应承担一切包括赔偿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
9、未依章程及瑞祥商联卡使用的相关规定违规操作而导致的任何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10、瑞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备付金专款账户信息:
单位名称:瑞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
账    号:32001755236052512550
开 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镇江京口支行
地    址:镇江市润州区运河路8号
行    号:105314000039
电    话:0511-86110730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瑞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本章程的条款对所有当【dāng】事人具有同等约【yuē】束力。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jiā】相关法律、规章及行业惯例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则如【rú】有变更或修订,本章程内容将不时予以更新。
第二十三条  购卡人或持卡人在购买和使用瑞祥商联卡前,确认已经就全部条【tiáo】款进行了详细的阅读,双方对章程的全部条款均无【wú】疑义,并对本章程涉及的权利义务、责任限制及免责条款的法律含义有了准确无误的理解。
第二十四条  瑞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保留随时修改上述条款和条件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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